物业费不得擅自增减 五年一评估 9月起,《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成都商报 2019-09-02 02:42 大字

制图 李开红

9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绵阳市住建委获悉,今天起,《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业主关心的物业费、停车位、电梯维护等,《条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据了解,这是绵阳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截至2018年底,绵阳共有物业服务企业471家,从业人员3.6万人,各类物业管理项目1723个,管理面积突破9018万平方米,服务业主约56万户,营业收入14.7亿元,绵阳市累计归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近30亿元。但在物业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业主与物业的矛盾时常上演,很多问题成了“无解”的难题,因此,绵阳市及时出台了《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业主关心的物业服务收费、小区停车位租售、设立业主委员会等等都有了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 每五年进行评估调整

《条例》明确规定: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同时向社会公布。

对紧急情况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也作出规定,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向物业所在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应急维修申请:

●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书面认定电梯无法正常使用或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安防设施设备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供水、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

●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

●经消防管理部门书面认定消防系统功能障碍需要更新、改造的;

●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接到应急维修申请后,应当会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的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共场地

停车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小区停车位及公共收益问题,也是业主一直关心的问题,9月1日实施的《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

确需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改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并依法办理规划、消防等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以及收取标准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专有部分长期空置的,业主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及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电、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信息公示

7类信息 须在显著位置公示

同时,《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电梯、消防、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及专业经营设施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共用水电费用分摊情况;

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

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对未公示或者未及时更新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住建部门负责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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