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罚字〔2019〕10号
绵阳高新区彭三石雕石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0MA6309QW2N经营者:彭水金
身份证号码:511027196202030493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168号光彩国际建材工业园2栋一层7号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对位于绵阳高新区菩提寺大桥下的绵阳高新区彭三石雕石材经营部石材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石材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完成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开挖土坑用于存放石材加工沉淀池泥渣而无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资料、石材加工点工业电表读数、高新区供电中心提供的电表工业用电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8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2019年8月12日,彭水金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说明其配合清理工作,因经济困难请求酌情处理,但内容未涉及案件本身相关情况,由于你经营部及经营者个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及经营者个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该经营部未完成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给予绵阳高新区彭三石雕石材经营部罚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给予经营者彭水金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针对该经营部开挖土坑用于存放石材加工沉淀池的泥渣而无防渗措施的行为给予绵阳高新区彭三石雕石材经营部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绵阳市财政局账号:8807012000837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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