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800元“好处费”为啥获刑一年半?

绵阳晚报 2019-08-09 07:33 大字

“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进行数罪并罚……”面对法院的裁判结果,坐在被告席上的朱某某觉得自己有点“冤”:因为同一件事情,其他几人犯下的是盗窃罪,而自己除了盗窃罪还多了一个窝藏罪。仔细想一想事情的经过,朱某某悔不当初。

■赵倩张倏越记者邓勇

两次参与盗窃他分到“好处费”800元

1997年出生的朱某某,住在绵阳市游仙区。2017年8月初的一天,李某某等人来到游仙区一工地地下停车场C区处,盗走工地上的铜芯电缆线,后联系朱某某驾驶租用的电动汽车运至石马镇钟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内,销赃7000余元。事后,朱某某分赃400元。

朱某某感觉这件事情做的神不知鬼不觉,2017年8月19日晚,朱某某伙同张某、田某等四人在游仙区六里村一家网咖共谋,计划再一次到上述工地盗窃电缆线,而朱某某则主要负责提供自己的电动汽车的账号及密码。当晚,张某、田某等四人在案涉工地地下停车场C区处盗窃铜芯电缆线,并将盗得的电缆线藏匿在附近的山坡处,随后,张某利用朱某某的账号租得一辆电动汽车,将部分电缆线运至石马镇钟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内,销赃获款19200元。次日,张某给朱某某好处费400元。经查,该次盗窃共计盗得铜芯线(紫铜)690.1公斤。经物价评估价值31055元。

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8月21日,朱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然而,也就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朱某某又一次“犯事”了。

取保候审期间又犯下窝藏罪数罪并罚获刑期

2018年2月下旬,田某等二人因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遂找到朱某某,要求在其家中躲藏。在明知二人实施盗窃犯罪后,朱某某仍然为二人提供住所。更令人想不到的是,两人在朱某某家躲藏期间,还分别于2月底、3月初在游仙区两次实施盗窃。2018年3月29日,侦查人员在朱某某家中将两人抓获。因涉嫌窝藏罪,2018年9月12日,朱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朱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后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游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朱某某明知田某二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朱某某在实施盗窃共同犯罪时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涉嫌窝藏罪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其窝藏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朱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进行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其违法所得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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