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盈利10万余元三人组团售假烟获刑
经常有从福建寄来的快递,每次都是纸箱包装的2至4箱,而且送货地址都是同一地点……原来,箱子里装的竟然是各式品牌的假烟。
近日,一起涉及绵阳及周边县市的销售劣质假烟案在游仙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王某均因犯非法经营罪而获刑。
■马小丽张倏越记者邓勇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名叫“福斌”的人,随后陆续在该人处购买伪劣香烟。2017年12月,李某某、钟某某(两人系恋爱关系)合伙在绵阳及周边县市贩卖假冒伪劣“紫云”“白沙”等数十种品牌香烟。李某某主要负责与上家联系及假烟的销售,钟某某则主要负责记账及给上家转款。2018年年初,被告人王某从钟某某处拿假烟对外进行牟利。至2018年5月,李某某邀约王某一起贩卖假烟,二人开车在绵阳及周边县市内的超市、副食店进行贩卖。2018年9月4日,三人在松垭镇一小区被侦查人员抓获。同时,侦查人员在钟某某及王某二人的两处住房内查获假冒伪劣香烟共计1162.4条。经查,三人均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明。经四川省烟草专卖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的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按照李某某等人销售假烟的价格计算,查获的假烟货值金额为102251元。
经调查,自2018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共计向上家支付烟款375645元,尚欠上家35000元未支付,共计非法盈利1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除帮助李某某贩卖假烟外,也从李某某、钟某某处拿假烟对外贩卖,经统计,其销售金额为123314元,共计非法盈利1万余元。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钟某某、王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侦查人员查获假冒伪劣香烟共计1162.4条,货值金额为102251元,该部分香烟尚未卖出,被告人对该查获香烟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三名被告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0元;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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