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还容留他人在家里吸毒 女子获刑
深知毒品的危害,可在金钱利益面前,女子刘某某不仅贩毒,还容留他人在自己家里吸毒,最终等待她的则是法律的严惩。
■赵倩张倏越记者邓勇
1971年出生的女子刘某某,住在绵阳市游仙区。2018年10月,刘某某在位于游仙区开元北街的家中,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海洛因分装成小包贩卖给他人,并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经审理查明,从10月10日到25日,刘某某在家中分别五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期间四次容留“顾客”在家里吸毒。25日下午4时许,办案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将刘某某与冯某挡获归案,现场查获并扣押了冰毒、海洛因及电子秤、玻璃壶、注射器等涉案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刘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同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依照规定,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进行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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