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内经营捕鱼机“开业”一周就获刑

绵阳晚报 2019-07-25 10:28 大字

本报讯(袁福林陈瑜记者邓勇)在居民楼内设置了1台8座捕鱼机和1台8座押分机供他人赌博,所得收益由三人均分。谁知“开业”刚刚一周,三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三名被告人6个月到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3000元罚金。

2018年10月6日至13日,被告人赵某某、彭某某、侯某某共谋后,由彭某某提供资金,侯某某提供1台8座捕鱼机和1台8座押分机,赵某某负责日常经营和提供上下分服务,三人共同在高新区万兴街某居民楼1楼设置前述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均分收益。2018年10月13日,民警在该游戏厅内查获并扣押游戏机、赌资、账单和赌博机积分卡等物,并挡获被告人赵某某。经绵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所查获8机位捕鱼机、8机位押分机均属赌博机,共16台。10月15日10时许,民警在涪城区临园路“冠城一品”小区大门外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同日1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到城厢派出所投案。

另经查明,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侯某某曾因两次犯盗窃罪、一次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专门场所提供赌博机16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彭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有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三人分别处以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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