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工死亡 儿媳“独吞”赔偿金?

四川法制报 2019-07-11 01:01 大字

法院判决:赔偿金由死者三亲属按1:1:2分配

“儿子意外死亡赔了78万元,可现在这笔钱都被儿媳妇独吞了。我要求她将属于我的部分给我,希望法院依法为我讨回公道……”现年70岁的张大爷怎么也想不到承受了失去儿子的痛苦后,又不得不将儿媳告上法庭。

老父不服儿媳“独吞”赔偿金

今年70岁的张大爷,是绵阳市游仙区人,老伴早年去世,儿子小军与妻子小清育有一子小宇。

2018年10月24日,小军在崔某某承包的工地做工,安装电梯时不慎意外坠落死亡。同年11月12日,崔某某与小军家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小军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8万元。签订协议后,相关赔偿金转账至小清的账户内。尽管赔偿金已经到位,可张大爷却一直没能得到自己应得的那一份。无奈之下,他只得求助法院。“我儿子小宇还未成年,以后花销会很大,而他年事已高且生活在农村,并不需要这么一大笔钱。”面对张大爷的诉求,儿媳小清表示,自己不是不愿意给老人钱,而是数目上应该少给一点。小清认为,张大爷还有其他子女,都应该对老人尽赡养义务。因此,丈夫的赔偿金,自己和孩子应该多分一些。

法院判决三亲属按比例分配

针对此案,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小军死亡后,赔偿权利人应为张大爷、小宇及小清。庭审中经释明法理,双方同意在分配时明确小宇的份额,小宇未作为案件当事人并不影响其实体权益。

法院认为,因小军死亡所得的赔偿金,在具体分配前应为张大爷、小宇及小清的共有财产,并适当考虑各参与分配人的具体情况。扣除小军丧葬费及处理事故的支出部分,原则上各赔偿权利人应予均分,但考虑到原告张大爷目前已70高龄,居住在农村,生活及日常消费支出较少,且另有其他赡养人,同时小宇年幼,后续读书、生活开支较大,本案中分配赔偿金时,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倾斜保护。因此,对扣除丧葬等费用支出后的部分,张大爷、小清、小宇按照1:1:2的比例予以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张大爷应享有的赔偿金为19.8万余元,由被告小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周兆保 张倏越 赵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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