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死亡儿媳“独吞”赔偿金七旬大爷起诉

绵阳晚报 2019-07-05 10:25 大字

“儿子意外死亡赔了78万元,可现在这笔钱都被儿媳妇独吞了,我要求她将属于我的部分全部都给我。”已经70岁高龄的张大爷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刚刚才承受了失去儿子的痛苦,现在又不得不因为赔偿金的问题和儿媳对簿公堂。

■周兆保张倏越记者邓勇

A儿子死亡78万元赔偿金被媳妇“独吞”

今年刚满70岁的张大爷家住游仙区,老伴早年去世。其子小军成家后,与妻子小清生育儿子小宇。然而,原本幸福的一家人,却因为小军的意外去世变得支离破碎。

2018年10月24日,小军在崔某某承包的工地做工,安装电梯时不慎坠落死亡。2018年11月12日,崔某某与小军家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小军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8万元。签订协议后,相关赔偿金转账至小清的账户内。

尽管赔偿金已经到位,可张大爷却一直没能收到钱。张大爷认为,儿子去世,自己身为父亲理应分得其中一部分,可如今钱都被儿媳一个人收着,无论怎么协商都不肯拿出来。无奈之下,他只得求助法院,希望将自己应得的部分要回来。

面对张大爷的诉求,小清则表示,自己不是不愿意给老人拿钱,而是数目上应该少给一点。“我儿子小宇还未成年,以后花销会很大,而他年事已高且生活在农村,并不需要这么一大笔钱。”小清认为,张大爷还有其他子女,都应该对老人尽赡养义务,所以丈夫的赔偿金自己和孩子应该多分一些。

B法院判决死者三亲属按照1:1:2分配

针对此案,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案中,小军死亡后,赔偿权利人应为张大爷、小宇及小清。本案中,小宇虽未被列为案件当事人,但小军死亡后小清为小宇的法定监护人,小宇应分得的赔偿款应由小清保管。庭审中经释明,双方同意在分配时明确小宇的分配份额,小宇未作为案件当事人并不影响其实体权益。

法院认为,因小军死亡所得的赔偿金,在具体分配前应为张大爷、小宇及小清的共有财产,并适当考虑各参与分配人的具体情况。扣除小军丧葬费及处理事故的支出部分,原则上各赔偿权利人应予均分,但考虑到原告张大爷目前已七十岁,居住在农村,生活及日常消费支出较少,且另有其他赡养人,同时小宇尚年幼,后续读书、生活开支极大,本案中分配赔偿金时,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倾斜保护,故对扣除后的部分,张大爷、小清、小宇按照1:1:2的比例予以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张大爷应享有的赔偿金为19.8万余元,由被告小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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