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一瓶假六神花露水 超市老板被判赔6000元

绵阳晚报 2019-04-19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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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在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路经营一家小超市,一向遵纪守法的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因卖了一瓶六神花露水成为被告,被判令赔偿厂家6000元。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杨伟陈瑜记者邓勇

销售假﹃六神﹄花露水超市经营者成被告

上海家化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是驰名商标“六神”的所有权人。2017年9月17日,上海家化开始对市面上的“六神”花露水进行打假,并委托重庆市渝信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相关物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7年9月19日,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工作人员随上海家化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一起,来到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李某某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195ml“六神原液喷雾驱蚊花露水”一瓶。通过与正品对比,李某某超市销售的产品无论是正面文字、背面商标标识还是制造商,都与上海家化的“六神”不一致。2017年10月27日,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予以确认,并对所购买产品进行了密封。

上海家化认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自身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立即停止相关侵犯行为,并赔偿2万元。李某某则辩称,自己每年出售的“六神”产品只有十多二十瓶,利润并不高,如果有侵权行为也是生产商的行为,和自己没有关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偿6000元

法院认为,上海家化是“六神”的商标专有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重庆市渝信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李某某销售。公证封存实物经当庭查验封存完好,故法院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通过对被诉侵权产品与上海家化公司正品对比,两者在外包装、气味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且生产商也不一致,故李某某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非上海家化公司生产的产品。另外,被诉侵权产品与上海家化公司所有的“六神”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与上海家化“六神”注册商标在字体上高度近似,文字相同,故李某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李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对其销售的商品应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关于案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充分。因此,原告上海家化要求被告李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上海家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六神”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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