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楼里开赌场 赚取抽头费

四川法制报 2019-03-26 06:08 大字

法院判决:4名被告人同罪获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张倏越 赵银熙)4名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开设赌场并向赌客放高利贷提供赌资。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对这起开设赌场案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同罪全部获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商定在游仙区刘某某经营的一家茶楼内以打牌“扯马”的方式开设赌场,罗某邀约廖某入股,让廖某提供资金以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客提供赌资,并安排廖某在赌场保管资金以及记账等日常经营活动。随后,罗某又邀约梁某入股,参与赌场的利润分成。在2018年7月10日至18日赌场经营期间,罗某每日先从抽头的钱中抽出500元“撑头费”,然后刘某某分走其中四分之一,剩下的抽头钱加上高利贷的利息钱由罗某、廖某、梁某3人平分。截至案发时,该赌场抽头渔利的总额为78620元,罗某、廖某、梁某实际每人分得11000元,罗某另外收取“撑头费”4000元,刘某某分得2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曾因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被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游仙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与刘某某共谋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在刘某某经营的茶馆设赌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工具,规定抽头数额。被告人廖某、梁某入股该赌场,提供赌博资金,分配抽头渔利。从地点上看,有固定场所;从组织形式看,有管理制度,有发牌、记账、望风人员,还有高利贷放款提供赌资,且有半公开性,外围参赌人员不固定。4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且被告人之间分工不同,不予区分主从。4名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游仙区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罗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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