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承包土地交集体“代管”多年欲收回遭拒

绵阳晚报 2019-03-13 08:00 大字

一家人要进城生活,便将自己承包的2028年才到期的土地交回给了村民小组。然而,城里的生活并不如预想中顺利,一家人无奈又回到了村里,打算收回自己上交的土地,不料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杨某某将自己所在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周宏记者邓勇

土地承包起纠纷

是交回代管还是不愿耕种?

1963年出生的杨某某与妻子、女儿系涪城区玉皇镇某村第五村民小组成员。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杨某某依法承包了3.58亩土地,承包期限从1998年9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共计30年。2002年,杨某某患病,为方便治病,遂和妻子带女儿到绵阳城里务工、生活,并将村里的住房卖给了本小组成员杜某某,将承包的土地交回村民小组。多年后,杨某某病情稳定下来,加之城里的生活没有预想的顺利,就打算回老家生活,遂向村民小组要求收回此前上交的土地,不料遭到拒绝。后来杨某某得知,村民小组于2005年已将他退回的土地分包给了其他小组成员耕种。

庭审中杨某某表示,2002年自己卖掉了家中的住房用于治病,在没劳力没住房的情况下,为了土地不荒芜,便响应村社的号召,将承包的土地交给村社集体暂时代管耕种。如今自己有能力继续耕种了,要求收回土地合情合理,恳请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土地,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合计37万余元。

被告村民小组辩称,杨某某因家中无力耕种承包土地,于2003年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将其承包的3.58亩土地退回,并非是小组违法收回并私分了杨某某的土地。被告村委会则辩称,村委会没有土地,也没有发包土地和收回土地的权力,也不是杨某某承包土地的合同相对方,不应当被起诉。

“收回”土地未按照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村民小组返还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系被告村民小组原住民,依法享有在该村民小组承包土地的权利。综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辩解意见,法院对杨某某在2003年向村民小组交回土地3.58亩这一客观事实,予以确认。但双方当事人对杨某某交回土地究竟是退回土地不耕种了,还是交给集体暂时代管,意思表示均不明确、清楚,双方当事人均错误理解了对方的意思表示。

原告杨某某认为,自己是交回集体暂时代管,以避免撂荒;被告村民小组认为原告是不愿再耕种,遂将交回的土地另行发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杨某某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民小组,但没有“交回集体暂时代管”的说法或做法,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被告村民小组作为土地发包方,收回土地的法定程序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因此,村民小组应当提供杨某某交回土地的书面申请书,但村民小组不能提供,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与此同时,由于村民小组已将杨某某原承包的土地分配给了其他小组成员,杨某某明确表示不愿起诉现耕种自己原有土地的小组成员,故就只能在村民小组的公产田地中另行分配。对杨某某要求村民小组在公产田地分配土地3.58亩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对杨某某要求被告村民小组承担合计3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法院还认为,被告村委会不是杨某某承包土地的合同相对方,和杨某某之间没有发包、承包土地的合同关系。对村委会关于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村民小组在小组公产田地内向原告杨某某分配土地3.58亩,承包期限至2028年8月31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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