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电影院不准自带饮料薯条

绵阳晚报 2019-03-05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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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外面买了薯条和饮料去影城看电影,却被影城工作人员拦下,称外面的食品不能带入观影区,而在影城内买的食品和饮料又允许带进去,这不公平哦!”近日,涪城市场监管局城北所接到多起消费者的相关投诉。在对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涪城市场监管局城北所对该影城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责令其整改。

■高林记者范萌

该影城负责人表示,做出这项规定是出于对消费者的安全和观影体验考虑,外带的食品或饮料不是由影城售出,无法保证食品安全。此外,有异味、咀嚼时会发出声音的食品,或者垃圾残留,会很大程度影响其他消费者的观影体验,因而做出这项规定。

对此,执法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为此,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在外自购的食品和饮料进入观影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影城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及时整改。目前,该影城已对此规定进行了整改。

涪城市场监管局城北所执法人员表示,一些商家或经营场所惯用的“请勿自带食品”、“谢绝自带酒水”、节日促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都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绵阳市职能部门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警惕不公平格式条款,如遇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注意保留有关协议、发票等证据,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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