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挂倒电动车后因不知情离开,法院审理后认为—— 交警未认定系逃逸 保险公司无权拒赔

绵阳晚报 2019-02-11 08:00 大字

漫画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货车驾驶员却毫不知情,驾车离开了现场。对于这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呢?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张倏越王军记者邓勇

案发

意外致人死亡司机不知情离开现场

2018年1月,被告人敬某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游仙区胜黎路街子乡富乐花香路段,在超越梁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时,车厢尾部将梁某某挂倒,造成梁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敬某某未停车查看,离开了现场。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在游仙老绵梓收费站将其挡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据查,敬某某系李某某雇请的员工,肇事货车在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18年10月10日24时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告梁某某家属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合计71万余元。

焦点

司机离开算不算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

庭审中,被告人敬某某委托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之前已积极赔偿了原告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正替雇主拉货,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雇主李某某承担。雇主李某某称,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愿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和事故责任不持异议,根据本案中所签订的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被告人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报警、抢救伤员,而是直接驾车离开,保险公司据此条约定可拒绝赔付。

本案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能以条款中相关约定免除商业责任险的赔偿义务。对此,法院认为,相关条款规定应理解为驾驶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赔商业责任险。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敬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之所以会驾车离开,是因为本人并不清楚其驾驶的车辆挂倒了被害人,交警部门对敬某某驾车离开的行为也未作出逃逸认定,故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

司机犯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赔付62万

法院认为,涉案货车在该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此次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附民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责任限额部分,在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尚有剩余部分由附民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一方因梁某某死亡所受到的损失共计78万余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万元。剩余16万余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同时判处被告人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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