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运输近两千条假烟三人获刑

绵阳晚报 2019-01-28 08:00 大字

2018年6月,在经开区南湖街上演了一出“好戏”:三名以低价购得近2000条假烟的人员连夜开车刚回到绵阳卸货时,就被涪城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现场挡获。因情节严重,三人被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杨伟冯凤琼实习记者王敏

跨省找货源购假烟1984条

2018年5月底,福建漳州人李某从朋友处得到消息:在云南省昭通市能买到“南京炫赫门”的假烟。得此消息后,李某赶忙告知了在绵阳销售假烟的朋友王某,二人很快商定前往云南购买,运回绵阳销售。

为了方便购买大量假烟,王某专门购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2018年6月,两人一同驾驶面包车到达云南省昭通市,才得知假烟厂已经被査封,但在李某的老家云霄县可以购买到同品牌假烟。两人又驱车来到云霄县,确定能买到假烟后,王某让妻子小丽驾驶家中轿车从绵阳赶到云霄县,查看沿途有无检查情况,以便返程时将假烟顺利运回绵阳。小丽抵达云霄县与两人会合后,李某找到“上家”拿到“南京炫赫门”假烟44箱,共计1984条,以每条40元的价格提供给王某。为了能在中间赚差价,李某并没有让王某见到“上家”,拿好货后,便通知王某去装货。

返程途中,小丽开车在前,王某、李某跟随其后,小丽多次通过电话告知王某沿途设卡检査等情况。第三天早上7时许,3人到达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将面包车上的假烟向轿车上转移时,被绵阳市涪城区烟草专卖局稽査人员现场挡获,后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所查获“南京炫赫门”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

情节严重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人被抓获归案后,2018年10月,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高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王某、小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高新法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及王某不具有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经营的资格。李某销售给王某的“南京炫赫门”假烟共1984条,毎条40元,共计价款79360元。2018年6月,王某向

李某支付了部分购烟款2万元。2018年7月,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出具价格证明,证实“南京炫赫门”香烟每条售价160元。

另查明,王某和小丽曾在2017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小丽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李某曾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于2014年刑满释放。

三人均为累犯被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李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丽、王某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小丽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王某、小丽已经着手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小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前后罪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前罪罚金已缴纳);小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前后罪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前罪罚金已缴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作案工具面包车、轿车各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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