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退出后状告业主 追讨4年物业费

绵阳晚报 2019-01-18 10:45 大字

高新区某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长达4年,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直到后来物业公司退出,该业主仍未交清拖欠物业费。近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虽然物业公司已退出,但之前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费。最终,法院判决业主限期支付拖欠物业费和违约金。

■陈瑜刘东记者赵利宾

龚某在高新区某小区有一套住房,面积为92平方米,2011年7月接房时,他与绵阳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费收缴协议》。协议签订后,龚某缴纳了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物业费,但从2012年7月1日起,龚某便再未缴纳过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2015年,多次催收物业费无果后,物业公司遂将龚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龚某按协议约定支付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但判决生效后,龚某依旧未缴纳物业费。

2016年8月,绵阳某物业公司从该小区退出,由另一家物业公司全面接管该小区物业服务工作。从该小区退出后,绵阳某物业公司又多次向龚某催收其拖欠的物业费,但龚某却以该物业公司未做好服务,且目前已退出小区为由,拒绝缴纳。2018年3月,绵阳某物业公司再次将龚某告上法庭,要求龚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物业公司向小区全体业主提供了约定的服务,与该小区全体业主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龚某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费收缴协议》,对物业费的缴纳标准、缴纳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理应按照协议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龚某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龚某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龚某限期支付拖欠的绵阳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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