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出台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月1日起施行

绵阳日报 2019-01-08 09: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桥臻实习生周敏)为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规范全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近日,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卫计委、安监局联合发文,制定出台《绵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从绵阳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专项费用。《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在保证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按照绵阳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确定,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市社保局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收入、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和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工伤预防费使用应优先用于工伤风险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切实发挥制度保障功效。同时,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工伤预防项目。开展工伤预防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办法》规定,由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卫计、安监,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市和区(市)县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分析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工作形势,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并向社会告知,审定工伤预防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方案,通报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及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顺利开展。

《办法》明确了工伤预防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相关问题。《办法》提出,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在确定项目计划时,应当注重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工亡和高等级伤残工伤职工多、工伤保险费支缴率高的重点行业、单位、岗位、人员优先作为工伤预防的主要对象,做到目标明确。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确定项目计划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市人社局汇总后会同财政、卫计、安监等部门,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还对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项目的验收评估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办法》规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不符合项目方案和合同规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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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格,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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