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两辆共享单车“露馅”他竟让母亲顶包
近年来,随着共享单车在全国的普及,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将共享单车私自占用的事件。殊不知,这种行为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这不,今年43岁的游仙区男子贾某某就因为将绵阳城区内的两辆共享单车搬回了乡下母亲的住处,据为己用,最终被告上了法庭。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对这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
■马小丽张倏越记者邓勇
事发
男子开轿车盗取两辆共享单车
今年43岁的男子贾某某是游仙区人,现居住在涪城区。经查,2018年1月23日晚和3月20日晚,他分别窜至涪城区高水某路口、西蜀民居外河堤处,盗走哈罗共享单车两辆,搬运至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中,并于次日运送至母亲李某某位于游仙区徐家镇某村家中。
“他第一次把车子弄回来的时候我就问他,把这个车子弄回来干什么,他回答说是给娃儿骑。”其母李某某在证言中表示,不久后,她又看见儿子将另一辆蓝色的自行车往楼上搬,并用小锯子弄掉了自行车的车锁。经鉴定,被盗共享单车共价值人民币2461元。
荒唐
事情败露竟让母亲和儿子顶包
3月31日,哈罗公司员工陈某某根据定位寻找单车时,追踪至李某某家并报警,民警随后在李某某家中找到被盗的哈罗共享单车两辆。然而,得知事情败露后,贾某某竟然在电话中指示母亲帮他顶罪,李某某遂向民警供述两辆共享单车是自己盗窃所得。随后,贾某某又指使其子(未成年人)做伪证,称被盗共享单车是他从城区骑回乡下老家的。
公安机关立案后,于4月25日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对该案疑点展开进一步调查。5月13日,贾某某在陪同其子到公安机关作证时,由于抵抗不住心理压力,最终供述了自己实施盗窃并指使他人做伪证的犯罪事实。5月31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做出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宣判
犯盗窃罪及妨害作证罪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其在案发后指使他人做伪证,还构成了妨害作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总和刑期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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