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男子获刑六个月

绵阳晚报 2018-12-19 08:00 大字

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刘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程湖辉梁亚红实习记者王敏

今年27岁的刘某是绵阳人,长期无业,曾在涪城区一小区内租房。2017年10月,刘某邀约唐某、石某、潘某等人在自己的租房内一同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并收缴冰毒及吸毒工具若干。随即,刘某等人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刑事拘留,到案后,刘某对自己的吸毒行为供认不讳。2018年2月,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涪城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涪城法院立案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

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限期支付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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