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下重病丈夫冒用姐姐姓名重婚 女子获刑

绵阳晚报 2018-12-05 10:45 大字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果发现自己的配偶与他人重婚,该怎么寻求法律帮助呢?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重婚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人杨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倏越记者邓勇

妻子重婚丈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1994年3月15日,三台男子尹平和比自己小7岁的杨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1年,尹平在广西南宁打工遭遇意外,在南宁等待赔偿期间,杨华独自回到四川。2001年底,在他人的介绍下,杨华冒用姐姐的名字及身份信息与男子汪满认识,并很快与汪满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共同生活至今,两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尹平认为,妻子杨华在未和自己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重新登记结婚,构成了重婚罪。同时,自己在广西打工中因为受伤导致双目失明,成为一级伤残,杨华不尽夫妻之责将自己遗弃,构成遗弃罪,且多年来在家庭生活和经济上均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杨华以及“现任丈夫”汪满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华辩称,自己犯重婚罪是事实,但是并没有构成遗弃罪,因为结婚后,尹平经常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自己因为没有办法与其一起生活才选择离家出走,所以算不上遗弃。另一被告人汪满则认为,自己并不清楚杨华之前已婚的事实,并未犯重婚罪。

重婚加遗弃女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杨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汪满进行结婚登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重婚罪。但尹平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认定汪满是在明知杨华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其结婚登记,故汪满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针对尹平对杨华犯遗弃罪的指控,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杨华不尽扶养义务,与他人重婚,对自诉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遗弃罪。

综上,为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定杨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有忠诚义务,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本案中,杨华已与尹平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其他身份与汪满结婚,构成重婚罪。

值得一提的是,若汪满明知杨华已婚,仍然与其结婚,汪满也涉嫌构成重婚罪。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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