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离婚后遇拆迁 他该不该拿拆迁款?

绵阳晚报 2018-11-19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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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一男子入赘女方家,婚后不到三年便离了婚,而该男子并没有拿走户口。几年后,女方家的房子遇上了拆迁,而男子也算在了拆迁名额里,可女方拒绝将拆迁款拿给该男子。男子因此将女方告上了法庭,双方就该不该拿走拆迁款为由对簿公堂。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向钧陈瑜实习记者王敏

入赘离婚后遇拆迁讨要拆迁款无果

2010年,任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唐某。虽然唐某离异且已经有了一个孩子,但两人很快便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因为唐某家住高新区磨家镇,地理位置较好,便要求任某入赘,任某再三思虑后答应了。

2011年2月,任某与唐某结婚,此后便一直与唐某的家人生活在一起。婚后不久,孩子凯凯出生了,在凯凯还不到三岁时,夫妻二人的感情就出现了裂缝,2013年11月,两人走上了离婚的道路。凯凯交由唐某抚养,而任某每月需向唐某支付凯凯的抚养费500元。

2017年2月,因建设需要,唐某户籍所在地的房屋被拆迁。唐某的父亲作为户主与磨家镇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磨家镇政府支付各项补助款共计146万余元。此后任某多次要求拿回自己的补偿金,但均被唐某及其家人以各种理由拒绝。

双方对簿公堂女方称不应给付

讨要拆迁款无果后,任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及其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唐某支付自己拆迁款项15万余元。今年5月,高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中查明,2017年3月,绵阳市绵州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唐某、任某于2012年3月签署了《货币化住房安置申请书》。2018年1月,磨家镇政府拆迁办出具的《关于货币化住房安置的情况说明》明确写出因某项目建设需要,按要求对包括唐某、任某在内的一户六人进行了拆迁安置。

审理中,唐某辩称,凯凯是由自己及父母抚养,任某长期拖欠凯凯的抚养费。另外,任某不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没有产权,任某主张的是住房安置费用,但任某没有住房的份额,因此不应支付任某所称的费用。

判决:返还原告补偿金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公证书以及《关于货币化住房安置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认定磨家镇政府对包括任某、唐某在内的一户六人进行了拆迁安置,并明确了安置标准为过渡房补助费每人720元,住房安置补偿金每人157500元。

而唐某的父亲在领取了包括任某在内的六人全部拆迁补偿费用后,应当将属于任某个人所有的拆迁补偿金支付给任某。根据磨家镇政府拆迁办出具的证明及绵阳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任某应得的住房安置补偿金为13万余元。现全部拆迁补偿费用由唐某拥有,唐某应当返还任某的过渡房补助费和拆迁安置补偿金。

对于任某是不是拆迁安置对象的问题,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任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一事与该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作处理。因唐某拒不返还任某所有的财产,任某确有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因此对于任某主张的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唐某返还任某过渡房补助费720元、住房安置补偿金131250元,共计131970元,并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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