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机动车排放超标又修不好,强制报废!

绵阳晚报 2018-10-29 08:00 大字

记者日前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绵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推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置办法。

■李波记者胥江

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中,《办法》规定,市政府将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段;对执行不同排放标准的高污染排放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对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要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与此同时,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限值要求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或者转入登记手续;新购置的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在注册登记时,免予排气检测。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有法可依

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范围,《办法》中作出了规定,在本市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绵阳执行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市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于高排放禁止区域的机械,环保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可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现实中发生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状况,《办法》专门作出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还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拒绝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执行本办法不力、履职不到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环境征信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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