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举报环境违法 最高可奖300元

绵阳晚报 2018-10-25 10:47 大字

昨(24)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绵阳市出台《绵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市行政区域内13种环境违法行为可随时举报,经查证后属实的,最高奖励300元。

■记者胥江

《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的举报包括: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露天喷漆(涂)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加工、销售、使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形等。

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的举报包括: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措施的;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非法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的;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情形等。

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的举报包括:举报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举报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固体废物,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情形等。

《办法》规定,有4种情形不予奖励: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无法查证;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负有环境保护的公职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记者了解到,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当协助环保部门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信息,不得公开或向被举报对象泄露举报人信息。

接到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查实的,登记、核实和受理举报的各级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擅自泄露、公开举报人的相关资料或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另外,举报人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环保局设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电话:0816-2229916,并实行24小时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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