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他人受伤男子危险驾驶获刑

绵阳晚报 2018-10-24 11:00 大字

2015年12月14日晚10时许,一名男子酒后驾车行驶至塘汛镇桃园村一路口时,与一辆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2018年1月,涪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程湖辉记者王望实习生何安安

经调查,谢某当晚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涪城区文跃西路往塘汛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塘汛镇桃园村康乐堂大药房路口时,遇到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该路口转弯,两车发生了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管部门认定,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检验,从谢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9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在审理中,涪城区法院认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交通事故后,谢某知道他人已经报警,仍然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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