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内吸毒致两人死亡 酒店未依法登记 担责10%
绵阳一男一女凌晨到酒店开房,酒店只登记了女方身份信息,后又有4人进入该房间。结果6人在房间内吸毒,致2人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吗啡中毒合并心窦房结出血伴炎细胞浸润死亡。后死者家属将酒店告上法庭,双方就酒店是否尽到管理责任进行了辩论。18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获悉,酒店方在登记入住时只登记了一人信息,也未对后面进入的4人进行询问和登记,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对死者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担责10%。
聚众吸毒
两人在酒店内吗啡中毒死亡
2016年3月3日凌晨1时左右,绵阳人杨刚和张玲来到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一家酒店登记入住,仅张玲出示了身份证,杨刚支付了房费,随后入住6606号房间。不久,另外4人进入酒店,并顺利进入6606号房。
事后酒店称,当时酒店前台要求杨刚也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但杨刚称只待一会就离开,因为时值深夜,服务员在办理了开房手续后,再次睡着了。
凌晨4时许,其中两人离开酒店,并拨打120。急救人员与保安进入6606号房间时,发现杨刚和吴某已死亡。
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在房间内发现了部分吸食毒品的工具,于是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6人在房间内吸毒。
庭审焦点
酒店只登记一人信息是否有过错
事发后,杨刚和吴某的父母均认为,酒店方存在管理过错,给两人提供了吸食毒品的场所,对其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酒店是否存在管理过错,是否对杨刚和吴某死亡存在责任展开激烈辩论。死者父母认为,酒店登记人员明知两人入住却未对杨刚身份证进行登记,也未核查二人关系,就向其提供房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后面4人陆续进入该房间,如果酒店保安对4人进行询问和登记,就不会给6人提供在一起吸食毒品的机会。由于酒店过错,对两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酒店方辩称,死者的死亡与酒店提供房间没有因果关系。从事后事实看,并非两人一起入住酒店,且死者在房间内的行为属于私人行为,酒店无法行使对死者的监控管理,也不可能在房间内安装监控摄像头。本案真实主体应该是和死者一起开房的案外人。
法院判决
酒店未依法登记担责10%
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杨刚和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吸食毒品属违法犯罪行为。杨刚与张玲进入房间后并未依其声称的及时离开,而是滞留房间等待其余4人,然后进行聚众吸毒,导致其吗啡中毒合并心窦房结出血伴炎细胞浸润死亡。死者杨刚应对其因吸毒致死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吸食毒品属违法犯罪行为。吴某应对其因吸毒导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旅馆在经营中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如实登记,传报公安机关。本案中,酒店虽对张玲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对,但首先前台登记人员完成登记后就自行休息睡觉,对死者杨刚声称即刻离开的说辞未予核实和引起足够注意并报告酒店安保人员;其次,酒店安保人员对其后进入6606号房间的4人未予询问并告知其应当登记入住旅馆。因此,酒店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对死者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昨日,记者从涪城法院获悉,由于酒店不能证明自己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依照相关规定,判处酒店承担10%的责任,共赔偿杨刚家属5万余元、吴某家属3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周兰兰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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