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开发手机软件对方验收后不付尾款
签下16万元的软件开发大单,开发过程中一改再改,交付验收后对方公司却以未收到软件为由,拒绝支付尾款。这项看起来收益不错的业务,没想到后来闹得打起了官司。近日,高新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智能手机普及,手机APP大量涌现,由此产生的APP软件开发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合同该怎么订立?违约责任如何确定?这起案件可以给人启发。
■杨伟陈瑜记者赵利宾
软件交付验收对方公司却拒付尾款
绵阳某软件公司专门从事软件开发,2016年12月,公司收到了一笔业务订单,为绵阳某公司进行手机端应用软件开发。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开发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6万元,同时约定了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和交付时间。
2017年1月,按照合同约定,某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支付了软件开发首付款8万元,并签字确认了设计页面。2017年5月,某软件公司将开发完成的软件交给对方,对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刘某在项目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制作完成,符合双方项目合同要求。确认书同时注明“车位出租”功能正在完善、“安卓端缺
少微信支付,苹果端未完成”。
2017年5月31日,软件根据要求完善后,某软件公司通过QQ通知刘某提交申请资料以测试微信支付。2017年6月至7月,某软件公司人员多次通知刘某进行软件验收。2017年7月6日,刘某在《验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该项目全部完成。但此时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交付验收时间多日。
本以为对方会按约支付尾款,但某公司称,因为某软件公司一再延误工期,无法在既定的工期内完成开发任务,且至今未交付开发成果验收,拒绝支付尾款。
状告索要尾款对方反诉索要赔偿
多次催要无果后,某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对方违约,并限期支付尾款。
诉讼过程中,某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理由是按照合同约定,某软件公司应于2017年6月14日向其提交开发成果,而对方直到2017年7月6日才通知进行演示测验。演示结束后,他们曾要求某软件公司将软件交付其批量测试验收,但对方未提交,导致软件验
收工作无法完成。某软件公司因自身原因一再延误工期,无法在既定的工期内完成开发任务,且至今未将开发成果提交验收。该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给他们造成了重大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据此,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开发合同》,并由某软件公司承担因延迟交付带来的各项损失共8万余元。
法/院/认/定
验收确认书签字可认定已完成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庭审中双方出示的证据及双方陈述,APP开发完成后,某软件公司根据对方要求进行完善,2017年6月16日通知其进行验收,因某公司的原因,导致验收确认书在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后出具。某公司辩称某软件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开发成果,要求赔偿因逾期交付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如上所述,因某软件公司不存在将所开发程序不提交验收的情形,某公司主张解除《开发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尾款支付条件是否成立的问题,《开发合同》对尾款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2017
年7月6日,刘某代表某公司出具验收确认书,表示该项目已全部完成且符合开发合同约定内容,基本逻辑流程完成。因软件验收并无固定的验收内容、方式及流程,而是以双方约定为准,综上法院认为,案涉手机APP项目已经某公司验收合格,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限期向某软件公司支付尾款8万元,同时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订立合同前应作好必要的开发需求说明、需求分析等工作,并对开发进度、内容、标准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将明确具体的技术资料及经双方认可的验收标准作为合同附件赋予其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为开发工作及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坚实的基础,避免日后由于合约订立不清所带来的争议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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