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未立遗嘱三名继承人对簿公堂争遗产 法官表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配

绵阳日报 2018-09-03 07:02 大字

本报讯(张倏越叶佩林记者苏东华)被继承人徐文因患重病去世后,遗留了房产、资金均为死者所有,但在生前未立遗嘱,三名继承人就此引发继承纠纷。近日,游仙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并依法进行了判决。法官表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配。

争夺遗产三名法定继承人对簿公堂

2017年11月,被继承人徐文因病去世后,留有位于游仙区某路的住房一套,面积为87.8平方米。同时某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拨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账户返还金额共64755.12元。由于被继承人徐文在生前未立遗嘱,引发继承纠纷,并对簿公堂。

据介绍,原告徐梅系被继承人徐文唯一的亲生女儿,原告赵虹系被继承人徐文之母亲,被告李华系被继承人之再婚妻子。二原告和被告三人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2007年3月,该涉案房屋系原告徐关琳母亲与被继承人徐文共同购买,现登记于被继承人徐文个人名下,系徐文与被告李华婚前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徐文拥有该房屋100%的份额。经评估,该套房屋价值约50多万元。

原告方认为,由于徐梅目前尚未成家,且与父亲生活时间较长,与父亲有较深的父女感情,要求对父亲徐文的上述遗产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赵虹现身体多病,要求继承上述遗产三分之一的份额。且被告一人将被继承人徐文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账户返还金额,共计64755.12元据为己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二原告的感情。

法庭上,被告方辩称,房屋分割没有异议,但被告与徐文生活期间和住院期间尽到了照顾的责任,要求多分,该房应该分割给被告;抚恤金应该多分;丧葬费用是由本案被告在徐文病故后,由被告安葬死者,产生很多费用。抚恤金应该给死者的配偶,原告不应当分割。

法院判决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配

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被告李华与被继承人徐文登记结婚。2017年,徐文因患重病住院三个多月死亡。死因分析为癌症晚期,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告当庭举证火化费发票、购买公墓收据、骨灰盒收据等证据拟证明办丧事花费均为被告支出。二原告陈述丧葬费用均系被告支出。

本案中,被继承人徐文晚年生活及生病期间,被告对其照料更多,故被告可在分配遗产时多分。在法庭上,原告徐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两位证人陈述:“死者住院期间,我们只看到原告徐梅去医院看望一次,其他二次是听说的。”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徐文遗产住房一套,由二原告继承,并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9.6万元;被继承人徐文的丧葬费21927元、抚恤金26863.68元、遗产账户返还15964.44元、存款26.38元,归被告所有。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游仙法院法官周心海表示,就此案,徐文生前遗留的房产、资金应视为徐文所留遗产,被继承人徐文生前未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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