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无证驾摩托被查男子持械追打交警》追踪 男子犯妨害公务罪 一审被判一年
本报讯(周兰兰记者赵利宾实习记者王敏)今年5月2日,本报报道了绵阳男子胥某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被查,还用器械追打交警的消息。近日,涪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胥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4月30日,胥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途经科学城大桥(涪江二桥)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过程中,胥某以身份证放在摩托车上要去拿为由,转身从摩托车里拿出一根铁制工具,向执勤交警挥去,并在车流中追打交警,导致交警左手手臂及背部共计三处软组织挫伤。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刚好有一辆警车停车等候通行,发现情况后,车上民警立即下车,合力将胥某制服。当日,胥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7月26日,涪城区检察院向涪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胥某犯妨害公务罪。
近日,涪城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胥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对被告人胥某辩护人提出的胥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时考虑。为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胥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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