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老板欠薪逃匿 获刑还遭罚款
本报讯(周兰兰记者赵利宾)记者从涪城区法院获悉,曾备受关注的涪城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于近日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经营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致资金短缺,于2016年底外出躲避债务,造成拖欠员工工资6.6万余元。2017年1月,涪城区人社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限期支付员工工资,后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支付部分人员工资1.6万元,截至2018年6月,尚欠14名员工工资5万余元。
2018年6月5日,涪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耐心细致审查案件材料,多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向其释明法理,阐明拒不支付的法律后果。今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家属陆续支付了所欠员工工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其认罪态度、家属已代为付清员工工资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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