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捅伤邻居 父母及哥嫂成被告

绵阳晚报 2018-08-20 11:22 大字

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绵阳园艺山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惨案:市民高先生与其母亲吴女士正在家中吃饭,楼下邻居小赵突然推门而入,持刀相向,将高先生及其母亲捅成重伤。高先生母子被紧急送医救治,伤人者小赵被警方现场抓获。经调查,小赵患有精神方面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事发后,伤者认为小赵父母明知儿子有精神疾病,却疏于看管,酿成惨案,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此外,为小赵提供住房的哥哥、嫂子未将小赵个人情况告知物业以及邻居,因此也应担责。

■王沉记者刘晏男

1.惨案:母子二人在家中被人捅伤

2017年5月17日晚8时许,家住园艺山某小区的市民高先生和母亲吴女士吃完晚饭,高先生在客厅小憩,其母则在厨房洗碗。这时,半掩着的大门被人推开,高先生一看,原来是楼下邻居小赵。

高先生连忙起身招呼,但眼前的小赵犹如陌生人般,手持一把水果刀径直朝高先生腹部捅去。高先生拼命反抗并高声呼救,但仍身中数刀,其母闻声从厨房跑来,被小赵持刀朝其头部及腹部连捅数刀……

这时,小区保安人员赶到,见倒在血泊之中的高先生母子,便立即拨打了急救以及报警电话,并将仍在现场的小赵控制住。救护人员赶到后,将两名伤者紧急送医救治。

2.调查:伤人者为精神病患者

辖区派出所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小赵带回协助调查。经查,小赵因患精神障碍疾病,曾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在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另一方面,高先生以及其母入院后经治疗,于同年6月出院。随后,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高先生母子身体所受损伤的程度均系重伤二级。

2017年6月底,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赵在案发时处于以幻听、被害妄想为主要表现的精神病状态,其故意杀人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小赵后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赵有期徒刑八年。

3.索赔:伤人者父母及提供住房者成被告

高先生及其母亲吴女士认为,小赵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而为小赵及其母亲提供住房的哥哥、嫂子,在明知小赵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下,却未向小区物业及居委会通知,也没有做好监管义务,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原来,小赵与其母亲居住在受害人楼下的房屋,是其哥嫂为了小孩读书周末休憩使用,平时小孩住校期间,由小赵和其母亲生活居住。因此,高先生、吴女士将小赵父母及其哥嫂告上了法院。

日前,涪城区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小赵父母的代理律师辩称,虽然小赵的监护责任是由其父母在负责,但小赵属于成年人,且原告诉请赔偿数额过高,因此,小赵有其自身财产,应当由小赵自己承担赔偿,其父母不予承担。

小赵哥嫂的代理律师则辩称:小赵患有精神疾病,平时全部由其父母照顾,承担全部监护责任。此次持刀伤人事件,由于原告疏忽大意未关门,也存在一定过错。其哥嫂不存在过错,不应当赔偿。

4.判决: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经涪城法院审理查明,小赵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小赵的犯罪行为使原告高先生、吴女士遭受经济损失,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小赵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小赵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明知其子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疏于履行监护责任,致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小赵哥嫂是否承担责任方面。首先,被告小赵与汪女士丈夫系兄弟关系,但对小赵并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其次,小赵哥嫂的工作、生活长期不在绵阳,其租房由小赵与其母长期居住,小赵的监护职责不能因其居住地点改变而发生监护关系的改变;最后,小赵哥嫂为小赵和其母提供租房,不具有任何违法性的内容。

尽管在本案中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但该后果与小赵哥嫂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小赵哥嫂应承担过错的理由不成立,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小赵赔偿高先生、吴女士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43484.5元,小赵的父母对上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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