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到河坝游泳溺亡 邀约人赔了4万元

成都商报 2018-08-20 01:57 大字

绵阳人小吴邀请朋友小张到河坝游泳,结果小张不幸溺亡。事发后,小张家属将小吴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

19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绵阳游仙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有过错。按责任比例赔偿,小吴被判赔4万元。

同伴溺亡

相约游泳一人溺亡

邀约人被起诉,索赔20万

去年7月的一天,小吴电话邀约朋友小张到绵阳游仙区一河坝游泳。因二人不熟悉水性,便在河边一摊位租借了一个游泳圈。

在水中游了一会儿后,小吴使用游泳圈朝下游游去,小张则继续在河坝边玩耍。约一小时后,小吴返回河坝,结果小张不见了,四处寻找未果后,小吴拨打了报警电话。直到次日上午,小张的遗体才被打捞起来。

事件发生后,小张父母一纸状书将小吴诉至法院。代理律师指出,小吴明知小张不会游泳,却没有对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和选择游泳区域的义务,在小张下水沉没后,也没有及时向周围人员求救,小吴对小张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小吴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共20万元。

法院判决

都是成年人,均有过错

按责任比例赔偿4万

日前,游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小吴与小张结伴游泳,租用游泳圈一起使用。据此,被告应当知道小张游泳水平有限,需借助游泳圈方能保证安全。但其后,小吴独自使用游泳圈游往下游,导致小张脱离游泳圈独自在河边游泳,增加了其溺水的风险,小吴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对小张可能面临的危险进行防范,如提醒其暂时上岸休息,或者不要离小张太远、使其保持在自己视线内,以便危险发生时能及时发现和施救。

但小吴疏于防范,发现小张不见后,也未及时向附近游泳的其他人请求搜救,对小张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被告应当适当赔偿。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没有过错,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小张作为成年人,对下水游泳的危险性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也能够自主决定是否下水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不幸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小吴向小张父母赔偿损失4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倏越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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