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出资建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引纠纷

绵阳晚报 2018-08-17 08:32 大字

3人出资共同购买土地修建一栋五层楼房,房屋修建完毕后,其中一人却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余2人为此告上法庭。近日,游仙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叶佩林张倏越记者廖耘

案件回放:

共同出资建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2004年4月,原告邓某、左某与被告文某口头协商共同购买位于游仙经济试验区一块土地,约定购买土地费用和修建费用由三人平均出资,房屋平均分配。邓某、左某各自按约定将土地款交文某后,文某于2005年5月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款6万余元,并于当年12月办理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被告文某。2010年8月,三人与房屋承建方刘某就在该宗土地上修建房屋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对房屋的施工图设计、房屋修建完毕后的面积测绘及安全鉴定等均以原、被告三人名义进行。房屋设计、修建及后期事宜共计用去40万余元,二原告按时支付了应承担的金额。房屋修建完毕后共五层,其中2-5层为成套住宅,1层为三个门面,原、被告三人根据约定,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了确定,其中文某分得最左边门面及五楼住房,左某分得中间门面及三楼住房,邓某分得最右边门面及四楼住房,二楼住房为三方共有(各占三分之一)。随后,三人对各自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16年,被告文某将该栋房屋所有权全部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二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收据、《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私人合伙自建房分配及使用协议》、委托书、承诺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文某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

房屋为三人共同所有被告应协助过户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应认定该房屋属原、被告三人共同出资修建,在房屋修建完工后原、被告即共有该房屋,虽然2016年7月颁发的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仅为被告文某,但不能据此否认双方之间在共有财产分割之前的共有关系。原、被告于2015年5月签订的《私人合伙自建房分配及使用协议》,实际是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经协商分割给原告的房屋应当属原告所有,被告有义务协助将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原告。

综上,判决位于游仙经济试验区房屋中间门面及三楼住房归原告左某所有;最右边门面及四楼住房归原告邓某;二楼住房为原告邓某、左某及被告文某三人共同所有。被告文某应积极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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