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结伴游泳溺亡 邀约人被判赔4万元

绵阳晚报 2018-08-15 08:52 大字

漫画

两个小伙儿结伴游泳,其中一人不幸溺水身亡,死者家属将同行者诉至法院,要求索赔二十万元。近日,游仙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叶佩林张倏越记者刘晏男

邀同伴游泳对方不善水性不幸溺亡

2017年7月的一天,天气闷热。平武小伙吴飞(化名)电话邀约朋友张晓东(化名)到游仙区一河坝游泳。因二人不熟水性,便在河边一摊位租借了一个游泳圈。

水中扑腾了几下后,吴飞戴着游泳圈朝下游游去,张晓东则继续在河坝边耍水。约一小时后,吴飞返回河坝,却不见张晓东身影,在岸边四处寻找未果后,吴飞拨打了报警电话。

消防官兵随后赶至现场展开营救,直到次日上午,张晓东的遗体才被打捞起来。

事件发生后,张晓东父母一纸状书将吴飞诉至法院。张晓东父母的代理律师指出,吴飞明知张晓东不会游泳,却没有对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和选择游泳区域的义务,在张晓东下水沉没后,也没有及时向周围人员求救,吴飞对张晓东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吴飞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共20万元。

法院:

双方均有过错按责任比例赔偿

日前,游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吴飞与张晓东结伴游泳,两人租用游泳圈一起使用,据此被告应当知道张晓东游泳水平有限,需借助游泳圈方能保证安全。

但其后被告独自使用游泳圈游往下游,导致张晓东脱离游泳圈独自在河边游泳,增加了其溺水的风险,被告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对张晓东可能面临的危险进行防范,如提醒其暂时上岸休息,或者不要离张晓东太远、使其保持在自己视线内,以便危险发生时能及时发现和施救。但被告疏于防范,发现张晓东不见后,也未及时向附近游泳的其他人请求搜救,对张晓东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被告应当适当赔偿。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没有过错,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为,张晓东作为成年人,对下水游泳的危险性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也能够自主决定是否下水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不幸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吴飞向张晓东父母赔偿损失4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不作为侵权需承担责任

针对此案,刘吉熙律师提出,首先需要向广大市民普及的是,侵权类型分为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两种,作为侵权是指侵权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他人实施了主动的侵害行为;而不作为侵权,则是指侵权人违法了法律、公序良俗等规定未履行其该履行的义务,从而使他人造成损害。本案中,被告电话邀约死者前去游泳,并知道死者不善水性,从常人认知水平可知,这时被告应该意识到在没有安全设备辅助的情况下,同伴有溺水的可能,此时被告就应该主动采取措施预防溺水情况的发生,这是被告邀请他人前来游泳的先行为而引起的后续义务,被告必须履行,但是被告并未这么做,因此当同伴溺水身亡后,被告就必须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只是该侵权责任比例需要根据被告和死者双方的责任大小按比例区分。

因此针对本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邀请他人一同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时,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积极施救,如果未尽到足够的安全防范义务和后续的施救责任,对他人遭受的损失也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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