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赴宴后醉驾身亡 举办者赔偿7万元

绵阳晚报 2018-08-03 11:23 大字

饮酒时一定要把握好度,一旦酒后出现意外,组织者或同席饮酒者可能都要担责。近日,游仙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因宾客在参加生日宴会后醉酒驾驶发生意外致死,宴会举办者陈某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赔偿费用7万余元。

■叶佩林张倏越记者赵利宾实习生王敏

生日宴会后宾客醉驾发生意外致死

去年12月,陈某在游仙区某镇举办生日宴会,吴某等人前来参加。午宴间,吴某喝了白酒,随后在饭店与他人一起打牌。晚宴时,吴某再次喝了白酒,并驾驶二轮摩托独自回家。

当晚,吴某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坠入路边排水沟内当场身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系醉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吴某家属向宴会举办者陈某以及与吴某同席的另外4人提出赔偿,但未达成一致。随后,吴某家属将陈某和同席4人告上法庭,请求判决5人连带赔偿吴某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41万余元。

法院判决宴会举办者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焦点在于5名被告是否对死者酒后驾车行为承担劝阻的安全注意义务。

在法庭上,4名同桌吃饭者均辩称,他们与死者同桌吃饭是事实,但没有劝酒,也没有喝酒,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生日宴会举办者陈某来敬酒时,给吴某倒了一杯酒,其他人都喝的饮料。随后,吴某独自饮酒,中午可能喝了四五两酒。晚上,4人与吴某又同桌,但依然只有吴某喝了白酒。

“我没有邀请死者来,是死者打电话说给我过生。”生日宴会举办者陈某辩称,当晚他曾劝告吴某不要骑车回家,建议他住在自己家,但吴某声称自己能回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后驾车的行为严重威胁着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本案死者具有驾驶资格,应当知晓禁止酒后驾车的交通法强制性规定,但仍然在醉酒后违法驾车,置自己的生命安危于不顾,发生单车交通事故致死,主观上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存在严重过错。

经法院调查,吴某的死亡系其本人对生命的漠视,执意酒驾导致,而生日宴会举办者陈某也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吴某的死亡后果负有过错责任,根据过错程度,确认承担12%的赔偿责任,共计73670元。其他4名同桌吃饭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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