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债主进了监狱
本报讯(周兰兰记者赵利宾实习生王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讨债将欠钱之人拘禁起来,最终钱没要回,却因此获刑。近日,涪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王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在逃)、付某(在逃)等人在涪城区御营坝某茶楼向汪某讨债,后又将汪某带到外面商谈。因双方商谈未果,王某等人在当晚又将汪某带回御营坝某茶楼,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1日凌晨。在此期间,王某等人还对汪某实施了殴打。
21日凌晨,汪某趁王某等人不备,试图从茶楼二楼跳窗逃跑却不幸摔伤,致双腿脚后跟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汪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发后,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2日,王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另查明,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刑满释放。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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