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一棵自己买的树 男子被判一年

绵阳晚报 2018-07-31 10:53 大字

本报讯(张倏越赵倩记者赵利宾实习生唐舒琪)罗某某怎么也没想到,砍伐自己买下的树也会被判刑。近日,游仙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罗某某因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种1株,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12月6日,罗某某与游仙区忠兴镇金玉村村民胡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口头约定,购买他们所有的13株林木。然而在采伐前,罗某某既没有向相关部门提出采伐申请,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向村民借来油锯后就组织人员上山采伐林木。采伐完成后,罗某某在运输树木的途中被林业部门挡获,在确定罗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林木和车辆进行了暂扣,并将线索反映给森林公安进行现场勘验。经鉴定,罗某某非法采伐的13株林木,总蓄积量3.2252立方米,其中1株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种。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罗某某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游仙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砍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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