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持刀伤朋友
本报讯(张倏越记者赵利宾实习生王敏)朋友间发生矛盾,一言不合就持刀伤人,最终害人害己。近日,游仙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江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5000多元。
江某和李某本是朋友,之前江某还曾在李某家中寄宿过一段时间,但后来双方因琐事产生罅隙,交情逐渐变淡。2017年3月的一个中午,江某到朋友刘某家中玩耍,期间李某打电话给刘某,让其转告江某到李某家中修摩托车,被江某拒绝。遭拒绝后,李某认为江某之前曾在他家中寄宿,如今连修摩托车都不愿帮忙,于是心生怨气,随即打车前往刘某家中找江某。
在刘某所住小区见到江某后,李某更加气愤,双方在楼道内发生了争执。后李某离开,前往刘某家中,怒火中烧的江某尾随其后,并从厨房拿出一把水果刀,将李某手臂刺伤,后被在场人员及时制止,江某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1月,江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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