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误付赔偿金 不当得利者被判返还

绵阳日报 2018-07-18 07:32 大字

本报讯(叶佩林张倏越记者苏东华)游仙区居民李某某在绵阳某保险公司投保后,因病住院治疗,对方拒绝理赔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保险公司向李某某银行账转入15000元后,因系统原因,保险公司再次向其银行账户误转入15000元,保险公司发现后多次催要,李某某拒绝返还。近日,游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李某某返还保险公司15000元。

2017年,李某某因病住院治疗后,以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要求理赔,被拒为由起诉至涪城区法院。2017年6月,涪城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保险公司向李某某赔付15000元。之后,这家保险公司按照涪城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向李某某支付住院医疗理赔款15000元。

因保险公司系统原因,保险公司再次向李某某银行账户误转入15000元,保险公司发现后多次催要,李某某确认收到该笔款项,但拒不返还。为此,保险公司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返还不当得利15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110.56元。

在法庭上,李某某辩称,保险公司向她打款两个15000元是事实,但不是保险公司所称的误打,第一个15000元是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理赔款,第二个15000元是保险公司应该退给她的保费和违约金。理由是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防癌疾病保险等,保险公司解除了与她的其它3份保险。李某某要求退该3份保险的保费及违约金,保险公司理赔部口头答复一分钱都不退,但后来在理赔一项保险时又给打款15000元。她认为,第二个转款就是赔付解除那3份保险合同的相关费用。

游仙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已生效的其民事调解书确认,保险公司应就李某某投保的一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给付15000元理赔款。保险公司两次分别向李某某转款15000元,李某某认可收到保险公司的两次转款,但不认可是误转款。本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对李某某在转款时存在两个15000元的给付义务,故李某某多取得的15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保险公司。为此,游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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