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他人出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遇麻烦

绵阳晚报 2018-07-06 13:10 大字

市民陈先生日前遇到一件烦心事。2017年10月,陈先生把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结果发生多方交通事故。事后,陈先生遇到了难题——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无奈之下,陈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田应强张倏越记者刘晏男

1.车辆外借不幸发生交通事故

2017年10月,陈先生将自己的爱车借给朋友邓某,结果邓某在驾驶过程中与他人(何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又与李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以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何某不承担责任。

好心将车外借,哪想出这么一桩事。事后,陈先生还为伤者垫付了1万余元的医药费和护理费等。原本想着自己为车辆购买了保险,至少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为自己挽回一些损失。可当陈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表示不能全额理赔。因无法与保险公司就赔偿达成一致,陈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抗辩称,本案伤者何某与次要责任人李某均未到庭,在这样的情况下无法当庭证明案件事实和何某伤情到底如何。

其次,原告也无法证明本案中其主张垫付的钱是原告自己所付,并且是用于伤者何某治疗所用。

保险公司提出,其应该只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且已经按该赔付限额支付了原告车损8732.42元,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规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比例为50%,由于现不能确定伤者何某是否构成残疾,也就不能确定死亡伤残的损失,为办案高效处理,本案暂确定被告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比例仍为50%,如何某以后提出伤残赔偿再按相应规则予以调整。

同时,原告所举证据均是原件且有相应支付凭证,符合交通事故发生后由肇事方先垫付医疗等费用后票据原件由肇事方留存的一般生活经验准则,原告所主张已支付医疗费8728元、护理费2865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陈先生赔付8728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1100元,共计9828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建议:注意收集理赔证据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到律师刘吉熙。刘律师介绍,在交通责任事故中,理赔的难点在于保险公司对于证据资料的推敲,为了降低自己的赔偿支付金额,也为了确保理赔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往往会有专业的理赔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理赔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当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时更是如此,因此提醒大家,当不幸出现交通事故需要办理理赔时,一定要注意收集用于理赔的证据,并且需要从证据的客观性(真实)、关联性(与拟证明事项有关)、合法性(来源合法)三个角度对自己的证据进行确认,以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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