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帮忙偷沙子两男子难逃法网
雇用他人实施盗窃,幕后指使者就可以逍遥法外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有意思的盗窃案件,两男子雇佣他人进行偷盗,构成盗窃罪终负法律责任。
■马小丽张倏越记者刘晏男
今年2月,家住游仙区石马镇的许先生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遭遇盗窃。民警询问得知,许先生被盗的居然是一堆沙子。许先生告诉民警,为了修建厂房,他将购得的75立方米的沙子堆放在施工点附近。想到沙子本身不是什么贵重物品,数量也不多,所以也就未对沙子采取什么保
护措施。“总不能有人连沙子也偷吧?”可万万没想到,次日一早,他就发现沙子“不翼而飞”。
起初,许先生以为沙子可能是下雨被水冲走了,直到有邻居告诉他,说看见沙子被别人拉走,许先生这才反应过来遭了小偷,于是马不停蹄地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堆在路边的沙子被偷了
警方立案后,经侦查掌握,嫌疑人彭鑫(化名)和王飞(化名)涉嫌盗窃,但参与人并不止这二人,还包括了杨某某、殷某某、薛某、邱某某、张某等人。在随后的调查中,上述几人证实,2018年2月1日彭鑫和王飞雇用他们驾驶装载机和双桥车,在石马镇货运通道旁边加油站斜对面的路边上装
运沙子,随后几人连夜装了四车沙,一共70多立方米,随后又将沙转运到石马高速公路四桥下面的沙场里。
次日,彭鑫和王飞将沙与大石头搅拌后倒手卖给了其他人。彭鑫和王飞本次销售沙子共获得11870元赃款,经物价鉴定,被盗沙子价值人民币11532元。
假冒货主雇用他人盗沙
法院判决:雇用他人实施盗窃难逃法网
4月10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将彭鑫、王飞二人以盗窃罪公诉至游仙区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鑫、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
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分别判决二被告八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受雇于他人要留心避免成“帮凶”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到律师刘吉熙,据刘律师介绍,盗窃是指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本案中虽然彭鑫、王飞二被告将被害人许先生堆放于室外的沙子拉走时有杨某某、殷某某、薛某、邱某某、张某在场,但是上述人员受到了欺骗,并未认识到彭鑫、王飞雇用自己装运的是他人的沙子,所以仍应将彭鑫、王飞二人的行为认定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
“秘密手段”,也正是因为杨某某、殷某某、薛某、邱某某、张某并未认识到自己在帮助他人从事盗窃行为,所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上知道自己在犯罪,客观上从事了犯罪行为)上述4人并不构成犯罪。
针对本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受雇于他人时应多留个心眼,尽量核实对方身份,以免一不小心成了“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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