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昨起施行

绵阳日报 2018-07-02 07:17 大字

本报讯(记者邓娟)昨(1)日,四川省首部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绵阳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也是绵阳市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法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市民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的一项重大举措,更是绵阳市推进依法治市,提高依法治理水平的又一项重要成果。

绵阳市水系较发达,境内有大小河流及溪沟3000余条。多年来,绵阳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狠抓中央、省有关

工作要求落地落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绵阳市水污染防治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绵阳实际出发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规定的有关管理制度、防治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并对在实践过程中已经形成的比较成熟的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为绵阳市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势在必行。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对改善和提高绵阳市城镇水环境质量,建设西部现代化强市具有重要意义,将进一步强化绵阳市城镇水源和水质保护,明确监管职责,严格防治水污染,依法合力改善绵阳市水环境,推进依法治市建设。

据悉,该条例共8章51条,分为总则、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功能水体保护、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有特色、有亮点,符合绵阳实际,既弥补了上位法宏观性强、微观性不足的缺陷,又将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确定的可纳入法制轨道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制化,更好地解决了绵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有助于不断提升绵阳市水环境管理工作水平和水环境质量。”绵阳市律师协会会长、绵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张勇向记者说,该条例针对绵阳市目前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难点问题,明确了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工作内容,突出了监管问责,强化了责任落实。尤其是立足绵阳实际,对上位法关于“河长制”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落实,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河流和水库水环境质量的统一监测、农村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水库电站坝前水面漂浮物清理等10多个方面创设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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