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抵押房仍购买 诉请办产权被驳回

绵阳晚报 2018-06-28 07:57 大字

明知房屋有抵押仍付款购房,卖方收到10万元首付款后却未如期还贷,导致房屋产权被开发商回购,无法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无奈之下,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卖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近日,游仙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目前案涉房屋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故原告诉请卖方协助办理过户的条件尚未成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李林张倏越记者赵利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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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10万买套抵押房

市民周女士是游仙区人,一直想在游仙区购买一套住房。2017年5月,周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游仙区仙桃街的房屋,房屋总价30万元。

在和中介以及房主洪先生协商的过程中,周女士了解到该套房屋仍有购房贷款未还完,其所有权并不是洪先生,而且该房屋还存有抵押权,但其仍执意购买。随后,周女士与洪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0万元,合同签订首日支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约定在洪先生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且在国土部门受理土地登记时一次性付清。

2017年7月,洪先生在绵阳一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周女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相关事宜。可办理完委托公证后,洪先生却不知所踪,周女士多次试图联系对方都未果,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事情也被搁置下来。无奈之下,周女士将卖方洪先生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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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办产权转移被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洪先生的这套房屋购买于2010年9月,同年10月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开发商某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银行贷款21万元。2016年9月,开发商为包括洪先生房屋在内的163套房屋办理了大产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该开发商。

与周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洪先生未如期还贷,根据之前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共为洪先生归还银行贷款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女士与被告洪先生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时,明知被告尚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且该房屋上还存

有抵押权,仍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其应当预见到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存在风险。案涉《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虽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房款时办理产权过户,但只有房屋产权人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案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第三人某开发商,被告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的条件尚未成就,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被告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向被告主张过户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市民应避免购买产权有瑕疵的房产,以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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