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矩”咋定?听听你的意见

绵阳日报 2018-06-04 07:31 大字

□本报记者赵烨

小区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作为服务延续的物业管理与我们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出炉,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维护业主权利让处理矛盾纠纷有法可依

近年来,随着绵阳市市场化、城镇化的推进,物业企业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绵阳市共有物业企业401家,服务户数近43万户120余万人,但是在物业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2017年,国务院相继取消了物业管理师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原来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物业行业立法迫在眉睫。”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进一步维护业主权利,让矛盾纠纷有法可依。

广大业主最关心的焦点问题,《草案》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物业企业十二条不得有的行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不得擅自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不得擅自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或押金等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小区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草案》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针对老旧住宅改建,《草案》也明确了规定:小区经专有部门面积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通过业主自筹、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新建、改建小区配套设施。

设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规定,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进行评估,确保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的客观性;设立物业委员会开设账户的规定,解决目前绝大多数业委会无法开设银行账户,无法对公共收益自行管理的问题;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重点解决业主大会成立不起、业委会选举不出来时的物业管理问题。

针对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两种收费方式,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公租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可自行决定收费方式;此外,物业服务企业采取非法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参与权

据悉,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市住建局将召开《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

“立法需要透明度,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该负责人表示,本次听证会拟设听证代表50名,采取自愿报名方式,超出名额则采取随机选取方式。此外,广大市民还可以通过电子邮箱:903063380@qq.com,以及联系电话:0816-2236307、0816-2223481,向市住建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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