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刷屏 小区这3种停车位无权出售?
近日,一条“新规”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在绵阳人的朋友圈传播。该消息中的新规事关有车一族,表示“买过停车位的人要哭了”,且搬出了法律依据。昨(29)日,记者对此消息的真实性进行了走访。
■记者曹雨婷
“新规”疯传买过停车位的人要哭了?
“买过停车位的人要哭了”……近日,这条消息在绵阳人朋友圈频频出现,消息还搬出了法律依据,让许多绵阳市民深信不疑。据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消息中有一条视频,视频内容表示:以下3种停车位,物业无权做主,更无权出售。
1.公摊地下停车位:
归业主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2.占用共有道路停车位:
业主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
3.地下人防车位:
归国家所有地下人防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既不归业主,也不归开发商,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业主有使用权,缴纳管理费即可。
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绵阳并未出台相关政策
真是这样吗?昨(29)日11时许,记者带着疑问来到绵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绵阳并未出台相关政策。
新闻推荐
本报讯(刘军伟)近日,高新区举办了为期3天的2018年度党员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来自区级机关、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领域的82...
绵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绵阳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