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后续赔偿起纠纷

绵阳晚报 2018-05-14 08:23 大字

去年8月,游仙区居民刘先生遭遇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在与事故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曾某某协商中,刘先生提出了10万元的各项损失赔偿,却被对方拒绝。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95000余元,曾某某支付2000余元。

■蹇红张倏越记者赵利宾实习生李浩瑄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刘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游仙区六里村方向,途中与曾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刘先生受伤入院,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对于该起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书,认定曾某某负全部责任。法院还查明,事故发生后,曾某某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向刘先生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刘先生出院后,就后续赔偿问题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和曾某某进行协商,要求双方共同支付后续赔偿10万余元,其中包括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对此,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超过交强险限额内的应当按照15%的自费药品扣除;营养费没有医嘱,不应予以认可。其他比如诉讼费和鉴定费则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07532.99元,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未提供住院期间应加强营养的医嘱等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保险公司已赔付完交强险限额内1万元的医疗费,且被告曾某某同意交强险外的医疗费认可扣除15%的自费药品,故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中的15%及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鉴定费,共计2037.61元应由被告曾某某负担,以上项目余下的95495.3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综上,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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