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缆阻碍车辆通行 搭乘人帮忙托举摔伤 伤者索赔,法院一审判决驾车人未尽安全保障责任担主责

绵阳晚报 2018-03-27 12:56 大字

货车在行驶途中遇光缆线阻碍通行,搭乘人帮忙抬光缆线不慎摔伤致残。近日,游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无偿帮工受伤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令车主夫妇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叶佩林张倏越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由帮忙抬高光缆,搭乘人摔伤索赔

2016年12月23日15时许,卿某受物流公司指派,驾驶重型货车为混凝土公司送货,行驶至游仙区梓棉乡某村路段时,因光缆线横过公路阻碍了车辆通行,搭乘货车的杨某帮忙在货车扶梯上抬高光缆线,以便货车通过时,不慎从扶梯上坠落受伤。

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了事故时间、地点及人员受伤情况,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没有认定责任。

2017年3月,杨某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7月,杨某将货车司机卿某以及卿某的妻子车主钟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后续治疗、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

辩解被告称物流和电信公司应担责

2017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时,杨某称,行驶中的货车被电缆线拖住,停车后是卿某叫他抬高电缆线,让车辆通过,他在抬线过程中从货车作业扶梯上坠落受伤,他是无偿帮忙。

钟某、卿某辩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车主钟某没有违法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有驾驶资格的卿某是受物流公司指派,为混凝土公司送货,途中发现光缆线阻碍交通后,杨某站在货车操作台上抬高光缆线,车辆过去后,杨某没有松手上的线,导致弹下车受伤。

卿某认为,他受物流公司指派送货,应该由物流公司应诉。电信公司架设光缆线的高度应当为4米至4.5米,涉案电缆线横跨公路且高度不够,电信公司也应承担责任。杨某站在车辆作业台上抬线,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钟某没有侵权事实,不应该承担责任。

判决驾驶人未尽安全保障责任担主责

法院认为,卿某驾驶车辆遇横跨公路的光缆线阻碍通行时,杨某为其抬高光缆线以便车辆通过,其行为属于无偿帮工。卿某辩称物流公司和电信公司应承担责任证据不足,其主张不予支持。

卿某作为车辆驾驶人,是杨某无偿帮工的被帮工人,对车辆搭乘人的安全应尽安全保障责任,其明知车辆作业台在车辆运行中禁止站人却未予阻止,仍接受杨某的帮助,应对杨某因帮工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杨某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应当知道货车作业扶梯在车辆运行中禁止站人,自己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减轻卿某的责任。

法院确认杨某损失共计9.94万余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等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卿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品迭卿某已支付部分,还应支付74986元。被告钟某系被告卿某的妻子,应对此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2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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