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伤经理被鉴定为精神分裂 会获刑吗 法院判决:杀人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的能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绵阳晚报 2018-03-26 12:56 大字

男子曾某因工作与经理俞某结怨,离职后来到经理办公室,将俞某刺成轻微伤。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终审结果,曾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获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俞某损失4.2万余元。

■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发:离职员工持刀刺伤经理

曾某案发时31岁,原是某公司驻绵阳办事处职员,45岁的受害人俞某是办事处经理。

2015年9月,曾某因工作原因对俞某产生不满,离职后到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工作不顺的曾某怀疑是原单位经理俞某故意给其工作制造麻烦,遂产生杀死俞某的想法。

2016年1月19日,曾某通过网站购买匕首一把。同年3月7日上午9时许,曾某携带匕首,来到位于绵阳城区某公司办事处办公地点,趁他人不备,进入俞某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不准其离开。俞某感觉情况危险,立即大声呼喊,曾某随即拔出匕首将俞某右胸刺伤,后被闻讯撞门冲进来的公司员工制服。

鉴定:作案时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俞某受伤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近7000元。经鉴定,俞某属轻微伤。曾某归案后,在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供述。

最初曾某称在俞某手下工作,因工作产生矛盾,俞某给他制造麻烦,就萌生了用匕首杀死俞某的想法。后来的供述就有点语无伦次。

他称,因为工作上的矛盾得罪了俞某,俞某派人跟踪他、监控他。辞职之后任何事情都做不好,感觉还是有人监控他,包括电视信号、电话、电脑等都被监控了。最开始他带匕首想去找俞某把事情说清楚,让俞某不要跟踪、监视、控制他。当他用刀刺俞某时,头脑一片空白,不知为什么要用刀刺俞某。

2016年10月,经四川某法医学鉴定,曾某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对本案伤人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俞某对鉴定意见不服,经公安机关委托另一家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刑8年

2017年3月13日,涪城区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公诉,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曾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曾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曾某当庭认罪,可从轻判处。

由于曾某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俞某遭受经济损失,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俞某医疗费等损失4.22万余元。

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曾某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认为曾某具有“犯罪未遂”和“实施杀人行为时系尚未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量刑畸重。

曾某认为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即使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属于情节较轻,且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害人对案发有过错。一审量刑畸重。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二审认为,曾某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抗诉机关和曾某关于量刑不当的理由成立。

近日,绵阳市中级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俞某医疗等损失4.22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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