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起诉银行为何被驳回?

绵阳晚报 2018-03-22 12:36 大字

本报讯(张孰越叶佩林特约记者黄志富)女子顾某18万多元存款被人异地取走,起诉银行未尽安全保管义务,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及利息。记者22日从游仙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2014年12月某日,顾某在某银行开户,当天存入24万多元,之后陆续取款,剩余18万多元。2016年3月,顾某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账户余额仅剩下68元,在打出的取款清单中发现,18万多元是在一年内,多次通过一张老银行卡取款、转账、消费,在外地支取的。

事后,顾某与银行沟通,认为自己的存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沟通无果后,顾某诉至游仙区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18万多元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某银行提供的证据显示,顾某该笔存款除了自取以外,其余资金是通过顾某账户绑定的财付通账号,由顾某的一张老银行卡转账给苏某的账号后,由苏某使用。顾某和苏某的户籍地都在绵阳,支付地与用户所在地也一致。有关部门查询后的答复是:非本人交易,根据数据核实为用户或者家人操作,非被盗,账号为老账号,注

册时间久与银行卡绑卡时间也久,请用户与家人(孩子)核实。

顾某当庭陈述,苏某是她的儿子,苏某所持的老银行卡是她的,但早已遗失,之后没有报警也没有挂失。

法院查明,顾某所持银行卡账号支出的款项,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在苏某的工行卡账户均有进账,且进账金额与顾某账户的支出金额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原告顾某与被告某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性质,某银行的义务是保障储户存款安全,而储户的义务是妥善保管银行卡和支付密码。本案中,某银行提供的证据显示,顾某账户中的资金并非被盗,而是家人操作,且苏某银行卡账户上的进账与顾某银行卡账户上的出账金额、时间相吻合,顾某虽陈述银行卡已遗失,但并未对该卡进行挂失或报警。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顾某银行卡上的金额为苏某使用。苏某是顾某之子,顾某未妥善保管案涉银行卡和支付密码,导致案涉款项被苏某支取使用,顾某自身存在明显过错,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化名)

新闻推荐

安昌河双碑大桥已完成总工程量60%

本报讯(记者兰建春)记者昨(21)日在双碑大桥施工现场获悉,春节后大桥正抓紧施工,目前正在实施河道内现浇箱梁施工作业,接下来将实施北岸下穿通道、北岸引道等工程。绵投集团嘉来建工现场负责人介绍,目前大...

绵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绵阳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