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欠债不还岳母把女婿女儿告上法庭

绵阳晚报 2018-03-22 12:36 大字

本报讯(叶佩林张倏越特约记者黄志富)女婿写借条向岳母借16万元逾期不还,并称钱是妻子借的,与自己无关。这让岳母华某忍无可忍,将女儿、女婿一并告上法庭讨债。

2015年3月,游仙区某镇居民周某、蔡某夫妇向蔡某的母亲华某借现金1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当时周某、蔡某口头承诺,借款满一年后一次性还清。但借款超过两年后,华某多次催要借款,女婿、女儿始终互相推诿,不愿意还钱。

在情与法的冲突中,年过六旬的华某为了要回养老钱,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债。

游仙区法院庭审期间,周某承认借条是他打的,但当时他喝了酒,没看清楚借条内容就签字了。周某说,案涉借款实质上是妻子蔡某跟华某借的。当时借款说是买水泥罐车,买罐车也是蔡某跟华某办理的,他至今没有见到钱。买罐车后,华某跟蔡某又将罐车卖了,卖罐车的时候,蔡某说罐车是华某的,与他无关,所以涉案借款不该由他偿还。

蔡某辩称借条是周某写的,她也在借条上签了名。借钱的确是为了与他人合伙买水泥罐车,但罐车买了之后,又将罐车中属于他们享有的份额作价12万元卖给了合伙人,但钱还没有拿到,所以无法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根据华某提交的借条原件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华某与周某、蔡某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贷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债务应当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针对两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确认了所借案涉款是用于购买罐车的,罐车也确实与他人合伙购买了,据此可以推定借款事实是客观真实的,至于款项收取、购车及后来的出售车辆是被告蔡某经手还是两被告均进行了参与,并不影响债务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不影响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蔡某偿还原告华某借款本金16万元。(文中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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