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起纠纷致人受伤反赔钱

绵阳晚报 2018-02-13 12:55 大字

本报讯(张倏越叶佩林特约记者黄志富)近日,游仙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讨债者因维权过程中行为不当,反而赔偿他人损失6万余元。

2016年10月3日晚8时许,63岁的黄某到绵阳城区某小区找范某索要欠款无果后,与范某73岁的父亲范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在互相抓扯过程中,范某某倒地,腰部受伤。出院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等伤情,住院期间,范某某产生医疗费49300多元。

2017年5月,范某某委托司法鉴定,评定其左髋关节部位大小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经历两次手术治疗,功能丧失50%,构成九级伤残。后因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范某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合计14万余元。

2017年8月15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辩称,当天晚上他是去找范某要钱,没找到范某就准备走了,范某某拉着他的车不放,他并没动手打范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导致原告范某某受伤,被告黄某的不当行为系侵权行为,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范某某在与被告黄某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不采取积极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克制自己的行为并控制事态发展,导致矛盾激化,自身也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酌定被告黄某对原告范某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范某某自担50%责任。

法院认定损失总计12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范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官点评

公民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如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逞一时之气,采取过激行为,这样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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