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生子支付抚养费反悔 携妻上诉讨要 法院判决:生父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驳回诉讼请求
程某与已婚男苏某同居怀孕,分手后生下儿子程程,几年后苏某为了认亲,支付了10万元抚养费,并按月支付抚养费,支付款项共计16万余元。后苏某反悔,与妻子聂某一起将程某和其父亲程某刚诉至法庭,以案涉款项是苏某赠与程某购买住房首付,支付按揭为由要求返还。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叶颖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
1.
案情男子婚外生子支付认亲及抚养费
2010年初,已经结婚数年的苏某与女青年程某相识同居。次年初,已经怀孕的程某得知苏某有妻子后决定分手,苏某表示,如果程某执意要生下孩子,后果自负。2011年6月,程某生下儿子,取名程程。
2014年3月,苏某找到程某要求与儿子相认。程某的父亲程某刚考虑到女儿与苏某分手后没有成家,独自抚养孩子负担太重,苏某主动提出认亲,也有利于孩子成长,就要求苏某离婚与程某结婚。程某对父亲的说法表示认同,同时也表示,认亲可以,但苏某必须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0万元。苏某随后通过转账,给程某支付了10万元。
苏某最终没有与妻子聂某离婚,但之后一直坚持每月支付程程2000元抚养费。
2.
诉讼其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赠与款”
2017年6月中旬,聂某将程某、程某刚父女告上涪城区法院,请求确认苏某赠予程某共计1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要求程某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16万余元,程某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聂某称,原告与第三人苏某是合法夫妻,2016年底,原告发现苏某与程某有婚外情,并非婚生子,自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苏某通过程某刚的账户,给程某转款共计16万余元,其中10万元用于支付程某购买住房的首付款,58150元用于支付每月按揭款,6500元用于程某支付房租。
聂某认为,苏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这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
苏某称,案涉款中,10万元是他给程某母子的购房款,剩余款项用于支付按揭款和房租,而他给孩子的抚养费、学费都是现金。他是个体工商户,每年收入10万元左右,他完全同意聂某的诉讼请求。
程某、程某刚辩称,案涉款项是苏某未尽抚养义务,为了认亲,才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请求驳回聂某的诉讼请求。
3.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前述事实外还查明:2017年6月,苏某向聂某出具保证书称,其通过转账给程某刚16万余元,用于程某支付房屋部分首付款、还按揭款和房租。这些都没有经过妻子同意,属于擅自行为,现在很后悔,愿意全力配合妻子追回。
法院认为,案涉款项系苏某支付程程的抚养费,苏某作为程程的生父,具有抚养程程的法定义务,且根据苏某自行陈述的个人年收入状况,苏某支付的案涉款项从程程出生之日起计算,并未过分超出其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标准,虽然苏某与聂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苏某也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部分支配权。原告聂某未举证证明苏某支付给程程的抚养费已经明显超出夫妻共同财产中苏某享有个人支配权的部分,也未能证明苏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聂某财产的部分造成侵害。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聂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聂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后又撤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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